問題詳情

三、台北縣某鄉長於第一任鄉長任期内犯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於第二任鄉長期間始 經第一審法院依上揭條例判決有罪,且非屬圖利罪,請問台北縣政府可否依地方 制度法將該鄉長予以停職之處分?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46329
統計:A(1856),B(105),C(142),D(90),E(0)

用户評論

夏天】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o條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 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 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 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

Chu-Ting Chan】評論

(B)、(C)、(D)→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廢止

小兔】評論

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