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8. 丙簽發本票一紙予丁,發票地記載為台北市,但未記載付款地,則付款地如何認定?
(A)該本票無效
(B)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C)以受款人之住所為付款地
(D)以中央政府所在地為付款地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Night】評論

票據法 第 120 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