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自來水法》第 12 條規定: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______補償之。
(A)自來水事業
(B)鄉、鎮、區公所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D)中央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用戶】衝刺中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第12條(保護區) 前條水質水量保護區域內,原有建築物及土地使用,經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為有貽害水質水量者,得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於一定期間內拆除、改善或改變使用。其所受之損失,由自來水事業補償之。 前項補償金額,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