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有關電子煙及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定,以下何項正確?
(A)未滿 20 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
(B)同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吸食電子煙。
(C)電子煙如不含尼古丁,可幫助戒菸。
(D)販售之電子煙形狀可不受限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8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X(A)未滿 20 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食、持有電子煙或持有與電子煙相關器物。O(B)同菸害防制法規定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之場所,不得 吸食電子煙。X(C)電子煙如不含尼古丁,可幫助戒菸。→國健署表示,一項最新報告「Public Health Consequences of E-Cigarettes」提到,在未有專業的戒菸療程輔助下,沒有足夠證據可證明電子煙能成為戒菸輔具;就連世界衛生組織WHO都曾提出警告,「沒有證據證明電子煙是安全且可以幫助戒菸」。→超過8成的電子煙檢體「仍含有會成癮的尼古丁」,且因使用者可自由添加,反而易攝取比以往更多的尼古丁X(D)販售之電子煙形狀可不受限制10.10. 有關電子煙及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規定,以下 何項正確?https://health99.hpa.gov.tw/news/16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