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醫療法第68條(記載病歷製作紀錄)【相關罰則】§102、§107 醫療機構應督導其所屬醫事人員於執行業務時,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 前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部分,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 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24.24. 依我國醫療法規定,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但 情況急迫時,得先以口頭方式為之,並於幾小時內完成書 面紀錄?(A)3 小時。(B)6 小時。(C)12 小時。(D)24 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