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31.31. 有關以公權力推動強制性的衛生政策之倫理原則,下列敘 述何者錯誤?O(A)所採用的手段必須能夠達到政策目的。O(B)所要達成的公共利益與所犧牲的個人利益之間要符合 比例。O(C)即使必須犧牲個人利益,仍應採取最小侵害手段。X(D)即使某些衛生政策可能犧牲個人自由,但為了當事人的 健康,也為了國民健康,衛生主管機關仍然應該毫無例 外地推動這些政策。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措施,必須有助於達成目的,又稱「合目的性原則」。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必要性原則另外隱含一項子原則:同樣效果性,如只要求侵害最小卻未考慮需要產生同樣效果,將會導致處分成效不彰,而顯失公允。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國家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又稱「衡量性原則」或「衡平性原則」。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AF%94%E4%BE%8B%E5%8E%9F%E5%8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