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B)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國家不得強制錄存人民指紋,否則即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對於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權 本選項錯誤之處並不在於資訊控制權與資訊隱私權之爭。因為大法官指出「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足見資訊隱私權之保障已涵蓋資訊自主控制權了。而在於只要符合重大公益之目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則+必要防護措施國家是可以錄存人民指紋的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釋字第 603 號爭點: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解釋文: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
【derek801204】評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0 條規定:「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得申請警政主管機關建立指紋資料。前項資料,除作為失蹤協尋外,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之使用。」(A)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 (B)國家基於特定重大公益之目的而有大規模蒐集、錄存人民指紋、並有建立資料庫儲存之必要者,則應以法律明定其蒐集之目的,其蒐集應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具有密切之必要性與關聯性,並應明文禁止法定目的外之使用。主管機關尤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指紋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C)政府機關若蒐集人民個人資料,應配合當代科技發展,運用足以確保資訊正確及安全之方式為之,並對所蒐集之資料檔案採取組織上與程序上必要之防護措施,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本旨 (D)警政機關須經父母或監護人申請,方得建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之指紋資料,除供失蹤協尋外,不得為其他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