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政府機關於下列何種情形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
(A)建物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割或合併之標示變更登記
(B)登記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認定係屬偽造之塗銷登記
(C)逾總登記期限無人聲請登記之土地,經公告期滿所為之國有土地登記
(D)登記名義人住址變更未申請登記,在查明其現住址後所為之住址變更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5
統計:A(0),B(4),C(13),D(1),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法(已上榜)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土地登記規則第 28 條 下列各款應由登記機關逕為登記:一、建物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基地號因重測、重劃或依法逕為分    割或合併所為之標示變更登記。二、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之國有登記。三、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之塗銷登記。四、依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住址變更登記。五、其他依法律得逕為登記者。登記機關逕為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登記名義人。但登記機關依登記名義人之申請登記資料而逕為併案辦理,及因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而逕為辦理之住址變更或建物標示變更登記,不在此限。第 29 條 政府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囑託登記機關登記之:一、因土地徵收或撥用之登記。二、照價收買土地之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