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ne Li】評論
AC第 144 條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B第 145 條以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滅,債權人仍得就其抵押物、質物或留置物取償。前項規定,於利息及其他定期給付之各期給付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用之。D第 146 條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成松旭】評論
有些人就算不用還錢,基於特殊原因,還是想還,但事後又後悔,就是出爾反爾……
【琦玉】評論
(A)得拋棄時效之利益:我還是想還債(B)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性不受消滅時效影響-還是得取償之
【E】評論
謝謝龜龜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