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inlin鐵佐事務已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177條(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不適法無因管理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不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