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cy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按使人受重傷未遂與普通傷害之區別,應以加害時有無致人重傷之 故意為斷。至於被害人受傷之部位及加害人所用之兇器,有時雖可 藉為認定有無重傷故意之心證,究不能據為絕對之標準,最高法院 五十五年台上字第一七○三號判例可供參考。又加害人有無重傷害 之犯意,乃其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欲判斷其主觀上之犯意究僅重 傷害或普通傷害,應就外在之一切證據,詳查審認,舉凡其犯罪之 動機、兇器類別、行兇之具體過程、傷痕之多寡輕重、傷勢程度、 案發當時之情境、犯後態度等,綜合研析,作為認定之基礎。資料來源http://web.nchu.edu.tw/~hftsai/downloads/article/Criminal%20Law/subject%208.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