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應即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上述負責機關之長官,倘若違反而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時,應由下列何類機關依法追訴?
(A)該管審計機關
(B)該負責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
(C)該負責機關之上級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D)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18518
統計:A(23),B(32),C(21),D(194),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78條

【用戶】蔡飛矢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第78條:審計機關決定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案件,應通知該負責機關之長官限期追繳,並通知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逾期,該負責機關長官即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追繳後,應報告審計機關查核。前項負責機關之長官,違反前項規定,延誤追繳,致公款遭受損失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由公庫、公有營業或公有事業主管機關依追訴,並報告審計機關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