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有關我國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終止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B)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C)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 3 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 6 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D)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877
統計:A(199),B(4559),C(233),D(256),E(0)

用户評論

【用戶】Lin P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第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

【用戶】Fireman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真覺得法條有時在考國文,有時精神耗弱簡單的都能錯 ...同意請給個讚 !

【用戶】Maggie Wang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12條的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這款是什麼意思?有白話的解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