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nn Huang】評論
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十一、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 ,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 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之限制。
【Apple Lin】評論
名 稱 教師請假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第 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一、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二、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三、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四、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五、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六、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 間在二年以內。七、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 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八、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九、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十、應國內外機關團體...
【Cager Lin】評論
就想只能修兩個半天,最多只能一天,大概上班時間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