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iting Hsu】評論
「聽證」通則性規定:聽證程序(§54~§66)個別性規定:1行政處分- §107(明文or有必要), § 108, §109(可免訴願及先行程序)2法規命令- §155(依職權), §1563行政計畫- §164(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or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 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計畫之裁決應聽證)
【Mark Chen】評論
第 138 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我把這個當聽證~"~ 想太多
【敏敏】評論
經聽證做成之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107-109條):1. 除應遵循自由心證主義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2. 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3. 當事人如不服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法規命令(行政程序法第155-156條):1.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前,得依職權舉行聽證。2. 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訂定機關之名稱、訂定之依據、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聽證之日期及場所、聽證之主要程序行政計畫(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