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吳佳慧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答案修正為B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62 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補充:(1) 1973年的「兒童福利法」可說是我國最早的福利服務法(2) 1980年代中,救援雛妓行動,帶動了台灣的婦女運動,也促成1989年「少年福利法」的制訂。 至此,18歲以下之人的福利,在我國被一分為二。(3) 為呼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其他國家有關兒童係指18歲以下者之立法例, 我國終於在2003年將前述二法整合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於2003年5月28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