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明輝】評論
民法第465-1條: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A錯在「不得撤銷」,要改成得撤銷。
【。。。。】評論
誰可以舉例子
【AChiu】評論
同學和我預約明天要借我的腳踏車來用,但晚上我突然得知明天要去學校,我可以向同學撤銷先前的預約借貸。
【f46791957】評論
民法 第 465-1 條:使用借貸預約成立後,預約貸與人得撤銷其約定(A)。但預約借用人已請求履行預約而預約貸與人未即時撤銷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 464 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B)返還其物(C)之契約。民法 第 464 條 第二項:借用人非經貸與人之同意,不得允許第三人使用借用物。(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