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把握的只有現在!】評論
(釋字725號)本院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駁回。
【唐唐】評論
16.下列對司法院釋字第725號有關「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雖司法院解釋諭知原因案件具體之救濟方法,具體救濟仍待修法(B)法院不得以該法令於該期限內仍屬有效為理由,而駁回訴訟救濟 (C)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D)聲請人就聲請釋憲之原因案件即得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 公職◆憲法- 104 年 - 警察大學佐二類35期憲法#33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