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祥員】評論
公投法第二條第二項"預租薪人投"不得為公投事項
【duo】評論
民國 107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第 2 條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一、法律之複決。二、立法原則之創制。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