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公務人員協會法 第 7 條公務人員協會對於下列事項,得提出協商:B、辦公環境之改善。A、行政管理。D、服勤之方式及起訖時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協商:一、法律已有明文規定者。二、依法得提起申訴、復審、訴願、行政訴訟之事項。三、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四、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