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二、甲男與乙女結婚時,由甲贈與乙 100 萬元作為聘金。婚後甲、乙陸續生有丙、丁二子,而丙有 A 子,丁有 B、C 二子。當長孫 A 論及婚嫁,甲高興之餘,於 A 結婚時贈與現金 100 萬元作為賀禮,而此 100 萬元乃甲向 B 告借而來,丁覺得甲偏心,乃對甲破口大罵,甲則稱丁於創業之初,亦曾受有甲之贈與 100 萬元,既然丁不知感恩圖報,甲乃當眾宣佈丁不得繼承其遺產,隨即由丙送甲回家,豈料途中發生車禍,甲、丙同時死亡,甲留有遺產 600 萬元。請問其遺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7985
統計:A(122),B(78),C(3772),D(137),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總統、副總統)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趙偉志】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飄飄蘭】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