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賢】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唐唐】評論
15下列有關聽證之敘述,何者正確? (A)聽證前應舉行預備聽證 (B)聽證程序進行中,當事人不得聲明異議,以利程序進行 (C)聽證是否終結,應由當事人以共識決定 (D)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仍得再舉行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