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各機關於執法定預算時,發現與實際需要有所出入,而非辦理經費流用及動支預備金所能容納時,得由行政院提出追加預算。依照預算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行政院得提出追加預算: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者。
【Ashley】評論
萬家香 高二下 (2013/08/13 01:34):71人口訣可以背,條文還是要仔細看過幾次!!追加預算: (預算法第79條)(法)1依法律增加業務或事業致增加經費時。2依法律增設新機關時。3所辦事業因重大事故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4依有關法律應補列追加預算時特別預算: (預算法第83條)(國AND重)1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2國家經濟重大變故 3重大災變4不定期或數年一次的重大政事。 動支第二預備金之事由: (預算法第70條)(計畫)1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2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3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VC】評論
預備金: 事先預備的數額第一預備金:經常支出總額1%以內第二預備金:因事實、業務量、政事臨時需要而動支,事後須補上法定程序追加預算: 依法律...或者重大"事故"特別預算: 國防(戰爭)、重大(經濟)"變故"、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事故---追加變故---特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