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乙為夫妻,結婚 22 年,有子女丙、丁二人。甲於日前死亡,留有婚前即持有之名畫一幅現值 200 萬元,與結婚後 10 年始購買之房屋一棟,購買時價值 1,000 萬元,目前價值 2,000 萬元,但是銀行尚有貸款 400 萬元未付,此外,甲在 3 年前因其女丙結婚,曾贈與丙 200 萬元。乙目前除擁有結婚前自行購買之珠寶價值 100 萬元外,尚有婚後繼承其父之遺產 1,000 萬元,甲、乙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試問:
【題組】⑴甲死亡時,甲、乙之婚姻財產應如何計算?(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1206
統計:A(590),B(4977),C(253),D(2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訴願得就「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的區別、訴願決定

用户評論

【用戶】Shine L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 79 條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訴願第79條2項

【用戶】余若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1.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適法性+適當性2.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委辦事項=適法性+適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