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民國91年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與標準中,「社會能力」部分的診斷是下列哪一類障礙要求之鑑定基準?
(A)智能障礙 
(B)情緒障礙 
(C)發展遲緩 
(D)以上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50725
統計:A(300),B(44),C(2),D(532),E(0)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6. 民國91年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與標準中,「社會能力」部分的診斷不是下列哪一類障礙要求之鑑定基準?(A)智能障礙 (B)情緒障礙 (C)發展遲緩 (D)以上皆是修改成為6. 民國91年修訂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與標準中,「社會能力」部分的診斷是下列哪一類障礙要求之鑑定基準?(A)智能障礙 (B)情緒障礙 (C)發展遲緩 (D)以上皆是

【用戶】Andy Tsai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我不這麼認為,原本題目就是[不是] 不是考題打字輸入錯誤唷(D)以上皆是  應該要解讀成  以上(A)智能障礙(B)情緒障礙(C)發展遲緩  的「社會能力」部分的診斷皆是鑑定基準

【用戶】阿萱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修正 )第 三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        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        者。        前項所定智能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心智功能明顯低下或個別智力測驗結果未達平均數負二          個標準差。        二、學生在生活自理、動作與行動能力、語言與溝通、社會          人際與情緒行為等任一向度及學科(領域)學習之表現          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情形。第 九 條      本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