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依土地法之規定下列那一種情形,出租人可以收回?
(A)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B)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C)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D)契約年限屆滿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多莉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用戶】多莉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土地法第 103 條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非因左列情形之一,出租人不得收回。一、契約年限屆滿時。二、承租人以基地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三、承租人轉租基地於他人時。四、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現金抵償外,達二年以上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