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十五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其效果為何?
(A)該土地徵收案全部從此失其效力
(B)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
(C)仍為有效,但應儘速重新訂定補發時間補發之
(D)應重新公告土地徵收之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62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