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an Tsai】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者,以下列之一者為限:一、原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二、登記名義人。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