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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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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所管理規則 EN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第 21 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於每年稅後盈餘項下,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前項特別盈餘公積每年提列之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由本會視其盈餘狀況指定之。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或報經本會核准外,不得使用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media=print&pcode=G0400104&flno=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