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評論
預算法第4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預算法第 4 條稱★★★,...
【法科搞我心態】評論
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
【yun】評論
特別收入基金=非營業循環基金ex電費1%拿去處理核廢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