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ff Zeng】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 16 條直轄市民、縣 (市) 民、鄉 (鎮、市) 民之權利如下: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Allen Kuo】評論
彈劾權糾舉權糾正權性質對人對人對事行使對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包括司法院或考試院、監察院人員、軍職人員。但不包括總統、副總統及各級民意代表)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及所屬機關提起原因違法或失職行為違法或重大失職行為,有先予停職或其它急速處分之必要時行政措施有違法或不當,需注意或改善提議、審查及決定監察委員兩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與決議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三人以上之審查與決議須經各有機關委員會之審查與決議受理機關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向功務員之主管長官或上級長官提出向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提出效力對於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由公懲會決定懲戒與否,逾三個月未結辦者,監察院得質問之。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