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ting Hsu】評論
減俸期間:6個月~1年公懲法第14條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2211公務員懲戒法 民國 74 年 05 月 03 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第 12 條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 13 條降級,依其現職之俸給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其期間為二年。第 14 條減俸,依其現職之月俸減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月以上、一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第 15 條記過,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生活中唯一的殘疾就是消極的】評論
第十七條 受降級或減俸處分而在處分執行前或執行完畢前離職者,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級俸執行或繼續執行之。
【Frank】評論
104年修法 法源更動為公務員懲戒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