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張先生 105 年綜合所得總額 2,000 萬元,當年分別贈與育幼院 200 萬元及兒子 300 萬元。對於此兩筆金額,有關課稅規定為何?
(A)一年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 220 萬元,故應課贈與稅 28 萬元
(B)一年贈與總額低於 2,500 萬元,故應課贈與稅 50 萬元
(C)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 400 萬元,另應課贈與稅 8 萬元
(D)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最多可列舉扣除額 200 萬元,另應課贈與稅 8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Nina】評論
列舉扣除額: 1.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 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 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 制。請問為什麼是200萬,而不是2000*20%=400萬 呢?求解!(300-220)*10%=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