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9】評論
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二種情形,一是聲請解釋憲法,一是聲請統一解釋。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以下條件: (1)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有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 (2)經過法定的訴訟程序,並在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取得最終確定終局裁判。 如果依法可以上訴而未上訴以致裁判確定,就是沒有用 盡審級救濟途徑,也就不可以根據此種裁判提出聲請。 (3)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的疑義。 具備以上條件,可以書面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 (參考法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聲請統一解釋,須具備以下條件: (1)有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情形。 (2)經過法定...
【吳小芳】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司法院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案件
【test】評論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