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私立學校法中關於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B)董事會因故出缺,得不辦理補選
(C)創辦人為第一屆當然董事,但第二屆後須回歸正常選舉程序
(D)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者,不得擔任董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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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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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皮諾丘(112初等已上榜)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A) 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B) 董事會因故出缺,得不辦理補選第 17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A)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B)。依本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C) 創辦人為第一屆當然董事,但第二屆後須回歸正常選舉程序第 18 條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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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私立學校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A) 董事會每屆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B) 董事會因故出缺,得不辦理補選第 17 條董事每屆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A)每屆董事會應依捐助章程規定之董事總額加推三分之一以上適當人員為下屆董事候選人,並從候選人中選出足額之下屆董事。前項候選人應預先出具願任同意書,始得列入候選人名單;其於當選後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因死亡、撤銷同意或其他事由不能擔任董事者,視為任期中出缺,應辦理補選(B)。依本法補選之董事候選人,亦同。(C) 創辦人為第一屆當然董事,但第二屆後須回歸正常選舉程序第 18 條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創辦人為自然人者,擔任當然董事期間,因辭職、死亡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