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榮德】評論
D錯,應該是錯在同法第62條第一項,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應提報院會,經議決後,"通知原訂頒之機關"更正或廢止之。差在通知原訂頒之機關
【《照著做,成功擠進國考窄門】評論
同意1F,目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已改成只要15人聯署或附議
【哭雲】評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民國 89 年 05 月 24 日修正)第 60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三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現行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民國 99 年 06 月 15 日修正)第 60 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出席委員對於前項命令,認為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規定事項而以命令定之者,如有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即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喵喵】評論
原本題目: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何者錯誤(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是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法者,如有三十人以上聯署或附議,及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審查完成者,是為已經審查(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決議更正或廢止之修改成為立法院對於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下列何者錯誤(A)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是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B)出席委員認為有違法者,如有15人以上聯署或附議,及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C)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原則上應於院會交付審查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審查完成者,視為已經審查(D)行政命令經審查後,發現有違反法律者,應提報院會,決議更正或廢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