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人兒大冒險 ʕ•͡ᴥ•ʔ】評論
回覆樓上keep going (B)調任政務人員予以免職先了解免職的定義:大致言之,公務人員免職情形有三:一是依法免職, 即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所定之免職,乃指公務人員因具有該法第 28 條明定之消極任用資格,因而必須依法予以免職之謂。二是懲處免職,即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免職,因公務人員具有該法所定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丁等之構成要件,經機關衡酌後予以一次記二大過或考列丁等之懲處,因而發生免職之效果。三是假性免職,乃針對某些已另有任用、自請辭職、退休、死亡、失蹤等事由而離開現職者,發布人事令予以免職之謂,此乃國家站在高權地位,所為形式上、事實上的免職,因只免其職務,而未免其身分,故其實並非法律上真正的免職。(B)選項是指另有任用之意,因為要將其調任政務人員,所以必須先免其原本的職務。參考:http://www.dgpa.gov.tw/public/Attachment/611110353285.pdf
【尤加利】評論
第 9 條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derek801204】評論
(A)調任偏遠外島地區服務(B)調任政務人員予以免職(考績免職)(C)調任較低官等職務(降級)(D)調任非主管職務
【藍鏡月】評論
關於C選項:由於懲戒法第9條的懲戒種類沒有調任較低官等,因此C選項並不是懲戒,而是對公務員有重大影響(影響陞遷、升官等考試、訓練等)的行政處分。關於B選項:考績法的免職,在釋字243的理由書中曾提到,對於公務員所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不論其形式上用語如何,實質上仍屬懲戒處分,因此B選項才是懲戒處分。個人見解,如有錯誤請幫忙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