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莉莉】評論
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Ting-rong Wu】評論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林沛淯】評論
被害人只能聲請一般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