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評論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Elaine Kuo】評論
事件發生~10日~事實(10)通知送達~20日~沒記法、剩下那個就是教師申訴~30日~比學生忙,所以最久
【阿部6653】評論
不好意思!2個題目在練習作題,用比較失去練習的意義。 故將另一題放在此,請見諒!(94北縣國小)第93題根據台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規定,當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學校行政單位或教師有關學生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應該於該事件發生之次日起多少日內以書面向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A)7 (B)10 (C)15 (D)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