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甲為某公立學校 A 之教師,因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之一,經 A 校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予以解聘,並送教育主管機關核准。依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關於甲權利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訴請確認解聘處分失效
(B)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訴請撤銷該核准處分
(C)甲於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解聘處分前,即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請求撤銷該解聘處分
(D)甲須待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該解聘處分後,始得循申訴、再申訴途徑確認聘任關係繼續存在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AS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最高行政法院 98.07.14. 九十八年度七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節錄):(4)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在主管機關核准生效前,應屬學校有關教師個人措施之一種,故公立學校教師得依教師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對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提起申訴、再申訴以資救濟。如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後始得救濟,恐失救濟實益,而可能影響學術自由之發展與學生受教育之基本權利,故法律如另定其特別救濟程序,亦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