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曾心怡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A)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B)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D)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五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五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五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五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用戶】不明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我自己對兩者在職務協助上的理解是: 適用範圍不同 行執6 適用於行政強制執行時 行程19 則適用於行政程序上 -- 行程19的範圍大於行執6 行政執行是比較需要「強制力」協助,所以規範要件比較偏向「行動」支援; 行政程序則較偏向「文書行政類」需求,規範要件較多。 職務協助特性:個別性 被動性 輔助性有誤請指正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