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蒂】評論
為何?
【Linda Chen】評論
我國於民國九十五年修正發布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十條所稱學習障礙,指統稱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推理、表達、知覺或知覺動作協調等能力有顯著問題,以致在聽、說、讀、寫、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