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新臺幣600萬元,當年度出售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新臺幣200萬元;95年度及99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分別為新臺幣300萬元及新臺幣150萬元,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額為何?
(A)新臺幣250萬元
(B)新臺幣125萬元
(C)新臺幣0元
(D)新臺幣400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94235
統計:A(66),B(148),C(148),D(4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1 VS 102年度所得稅新制一覽表

用户評論

Annie Chen】評論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 第二、三項: 「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故(600萬-200萬-150萬)/ 2 = 125萬

YCPASSION】評論

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 請問為什麼95年的300萬不可以扣除呢?

Ya Lin Lin】評論

減前五年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