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風】評論
稅捐稽徵法11之6 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 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的依據
【micky】評論
#稅捐稽徵法第11-3條:「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不得增加或減免納稅義務人法定之納稅義務。」--(A)#稅捐稽徵法第11-5條:「I 稅捐稽徵關機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於進行調查前,除通知調查將影響稽徵或調查目的者外,應以書面通知被調查者調查或備詢之事由及範圍。---」--(B)#稅捐稽徵法第11-4條:「II 前項租稅優惠之擬訂,應經稅式支出評估。」--(C)#稅捐稽徵法第11-6條:「稅捐稽徵機關故意以不正當方法取得之自白且與事實不相符者,不得作為課稅或處罰之證據。」--(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