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喵喵】評論
第165條(懸賞廣告之撤銷)B.廣告定有完成行為之期間者,推定廣告人拋棄其撤回權。--(反面解釋即未定期間者可撤回)--第164條之1(懸賞廣告權利之歸屬)C.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第164條(懸賞廣告之效力)D.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破風】評論
165第二項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A:廣告人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不】負給付報酬義務 民法第164條Ⅰ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Ⅱ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DⅢ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Ⅳ【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