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文君】評論
民法1172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 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民法1225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Allison】評論
於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得為行使扣減權之類型: (1)被繼承人生前贈與:通說認為不得為扣減之標的(48. 臺上 371) (2)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只有歸扣問題,與特留分扣減標的無關(21. 院743) (3)死因贈與: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通說類推適用民法第1187條規定,以保護繼承人利益。 (4)遺贈:民法第1225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 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5)應繼分之指定:通說認為遺囑指定遺產分割或應繼分之指定 ,於繼承人特留分被侵害時,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 ,行使扣減權,以保護繼承人特留分之利益。故選(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