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其限制為:
(A)不得超過淨值十倍
(B)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
(C)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倍
(D)不得超過資本額二十倍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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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hien】評論
第13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
【albee】評論
第 13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