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be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43.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業務須符合之條件?(A)實收資本須達五千萬元,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B)最近三年未曾受金管會警告之處

【評論內容】第 5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六、曾受前三款之處分或處置,且命令其改善,已具體改善。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評論主題】28. 下列何者非投信投顧公會得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所為處置?(A)停權 (B)課予違約金 (C)命其限期改善 (D)除籍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同業公會之任務,除依商業團體法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包括下列事項:一、訂定自律規範,並督促會員自律。二、辦理主管機關授權處理之事項。三、對違反法令或自律規範之會員予以停權、課予違約金、警告、命其限期改善等處置;或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置。四、檢查會員是否遵守法令及自律規範。五、對於業務經營顯然不善,重大損害投資人權益之會員,協調其他會員協助處理該會員之業務,或報請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分。六、對於破產會員之財產進行管理。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會員為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同業公會為前項第三款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暫停執行業務或第七款之處置,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同業公會為第一項任務之需要,得向會員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說明,會員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6. 以下何者依法無須訂定內部控制制度?(A)投信事業(B)兼營投信業務之信託業(C)經營投顧業務之投顧事業(D)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顧事業

【評論內容】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3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8. 依投信投顧公會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規定,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規定之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下列何者為非符合規定之基金評鑑機構?(A)理柏(Lipper) (B)晨星(Morn

【評論內容】以基金績效作為廣告者,應以本公會委請之專家學者、理柏(Lipper)、晨星( Morningstar)或嘉實資訊(股)公司等基金評鑑機構所作之評比資料為標準。

【評論主題】25. 投顧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實收資本額未達三億元者,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其限制為:(A)不得超過淨值十倍 (B)不得超過淨值二十倍(C)不得超過資本額十倍 (D)不得超過資本額二十倍

【評論內容】第 13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接受委託投資之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但其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9. 對投顧事業業務人員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為專任 (B)總人數不得少於三人(C)非經向主管機關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D)總人數不足十人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評論內容】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總經理、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及業務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為專任;其於執行職務前,應由所屬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向同業公會登錄,非經登錄,不得執行業務。

【評論主題】46. 為避免利益衝突及內線交易,下列哪些投信事業人員,於基金決定買賣某種股票起至基金不再持有該股票止,受不得參與同種股票買賣之限制?(A)基金經理人之配偶 (B)負責人二親等以內親屬(C)投信公司之

【評論內容】第 1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基金經理人本人或其配偶,有擔任證券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買賣該發行公司所發行之證券時,不得參與買賣之決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基金經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其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股東代表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購入股票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或分支機構經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於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其股份之計算,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評論主題】15. 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投信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A)1 年 (B)2 年 (C

【評論內容】第 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