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下列何者為投顧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業務須符合之條件?
(A)實收資本須達五千萬元,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
(B)最近三年未曾受金管會警告之處分
(C)營業滿一年
(D)選項( A )( B )( C )皆是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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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Laetitia Reno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正解:(B)一定時間內未受.....看完...

【用戶】albee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 5 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已兼營期貨顧問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或同時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及兼營期貨顧問業務者,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七千萬元。二、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但取得營業執照未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不在此限。三、最近三個月未曾因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或期貨研究分析受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或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依自律規章為警告、處以違約金、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分或全部權益、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置。四、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之處分。五、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六、曾受前三款之處分或處置,且命令其改善,已具體改善。七、其他經本會規定應具備之條件。

【用戶】丟顆大師球吧女孩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 三個月C投信1年 投顧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