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商等機構如曾擔任投信事業之發起人,自主管機關核發該投信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多久內,不得再擔任其他投信事業之發起人?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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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尾立】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證券投...

林秀薇】評論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

albee】評論

第 5 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自公司設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兼為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曾依第八條所定資格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者,自本會核發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擔任其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